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須知
聘用技術主管: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至少有一名具備法律規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而其與技術主管的勞動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但委任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擔任技術主管職務者除外;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為屬下的技術主管發出工作證,並須審查技術主管是否具備任職要件;
- 而工作證應載有技術主管的姓名、所屬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的名稱及准照編號,以及附有持證人的照片。
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
-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42條規定,如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在《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生效之日(2018年8月22日)前已管理的大廈,而其所管理的分層建築物尚未依法召集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應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3年內,依法召集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另外,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9條第1款(1)項的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在本法律生效之日(2018年8月22日)後才開始管理的大廈,只要出現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23條所規定之任一情況,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均須依法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