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你的位置 : 首頁 > 經濟房屋 > 經濟房屋一般資料 > 根據經第11/2015號法律及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自單位簽訂買賣公證書之日起未滿六年,有合理理由且經行政長官批准後或已滿六年,所有人可將單位售予房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