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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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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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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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俗稱“大會”)及管理機關?
“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決議機關。管理機關,俗稱管理委員會,是大廈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管理機關的組成及職務受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43條至48條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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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需要於政府部門作出登記嗎?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33條之規定,倘若“大會”之議程涉及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或罷免,則該“大會”的會議錄副本須在會議舉行後十五日內寄存於房屋局。在接納寄存後,房屋局應管理機關的要求發出一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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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共同儲備基金?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10條之規定,“必須設立分層建築物的共同儲備基金,以承擔非預見性的開支,為避免共同部分的滅失、損毀或損壞所需的需支,以及進行共同部分的保存及修補工作而產生的必要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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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對召開“大會”及成立管理機關可提供甚麼協助?
房屋局對召開“大會”可提供協助如下:
- 講解召開“大會”的程序及注意事項;
- 協助申請「業主名冊」;
- 提供召集書、授權書及會議錄擬本;
- 提供宣傳小冊子及海報;
- 提供樓宇管理方面的資訊(尤其簽署管理合同、公佈年度帳目預算、共同儲備基金、管理權交接及管理服務招標程序等)及相關法例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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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名冊是什麼?如何申請?
業主名冊是一份統合了整幢樓宇業權資料的文件,資料包括:獨立單位的業權人及其配偶姓名、財產制度及單位所佔樓宇之價值比例資料等。房屋局可應具備正當性身份召集人之請求,協助其向物業登記局申請,以便召集人用作召開“大會”。申請方法及所需文件可瀏覽本局網頁www.ih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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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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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樓宇如何成立管理委員會?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39條的規定,管理機關是由“大會”選出及免職。因此,如大廈業主有意成立管理機關,則必須依法召開“大會”,並在會議中選出管理機關的成員。有關分層建築物的管理,包括:如何召開“大會”及如何成立管理機關,均受上述法律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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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樓宇如何召開“大會”?
私人樓宇召開“大會”程序如下:
I. 確定召集人:
- 第一次“大會”:實際管理分層建築物自然人或法人。- 平常“大會”:管理機關。
- 特別“大會”:管理機關或所占份額至少為分層建築物總值之十分之一之業主。
II. 制定召集書:
於舉行大會至少提前20日(不包括最後張貼召集書及舉行大會之日)連續張貼於每幢樓宇入口的大堂及共同通道顯眼處,亦可按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書面通知的並以投遞信箱或電郵等方式寄送至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之獨立單位或其指定地址(召集書內應載有舉行“大會”的日期、時間、議程、地點、接受代理文書的地址;指出可查閱帳目或管理服務方案等重要樓宇管理文件的地點)。
III. 會議:
在一般情況下,“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過半數票通過,而該通過的份額至少須占分層建築物總值的百分之十五(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可參考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6、21、24、28、29、30、72條,及《民法典》第1321、1337 條的規定。
IV. 會議錄: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42條之規定,“大會”的會議錄副本,應在會議舉行後的10日內,在樓宇入口的大堂,或如分層建築物由多幢樓宇組成,在每幢樓宇入口的大堂,又或在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共同通道中的某一地點張貼,為期至少15日;如有部份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只懂另一種正式語文,應儘可能附同相應的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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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樓宇之業權人可否由他人代表出席“大會”?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4條之規定,參與“大會”之會議及投票屬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之權利。倘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無法親身出席“大會”,可根據同一法律第26條規定授權他人代表出席及投票。
- 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可授權予同一樓宇之另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出席大會,只要具備被代理人簽名的致“大會”會議主席的函件,並出示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足以作為代理憑證;或
- 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可授權予其他代理人出席“大會”,只要具備經公證認定被代理人簽名的致“大會”會議主席的函件,足以作為代理憑證 (有關手續可前往第一、第二及海島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辦理)。
上述1或2項的代理文件,需在會議開始前送交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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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樓宇之共同部分或共同設施之維修費用如何攤分?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8條之規定,除分層所有權的設定另有規定外,對分層建築物負擔適用下列規則:
- 撥作分層建築物某一或某些所有專用的共同部分的負擔,由該名或該等所有人承擔;
- 分層建築物的其他負擔,由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按其獨立單位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所占的百分比或千分比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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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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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條法例規範《經濟房屋》之樓宇管理事宜?
第41/95/M號法令規範《經濟房屋》之樓宇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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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如何成立管理委員會?
房屋局促進並安排分層所有人第一次大會之舉行。透過召開分層所有人第一次大會,由出席之業權人決議選出管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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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之管理委員會人數需要多少?
按樓宇的獨立單位數目而定,一百以下由三人組成;一百至四百之間由七人組成;四百以上由九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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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主持經濟房屋分層所有人第一次大會?
在召開分層所有人第一次大會時,需要由3名成員組成大會主席團,3名成員分別為:1名房屋局代表、1名管理實體(或發展商)代表及1名業權人代表,以便主持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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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召開經濟房屋之分層所有人大會?
1.確定召集人:
- 第一次大會:實際進行管理之人;或策劃建造該建築物之人(一般指發展商);或負責管理分層建築物之實體(一般指管理公司)。
- 平常大會:管理委員會。
- 特別大會:管理委員會;若大廈沒有管理委員會,則由所占份額至少為分層建築物總值之十分之一之業權人召集。
2.制定召集書:
- 召集書記載舉行分層所有人大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 舉行大會前至少20日(不包括張貼召集書及召開大會當日)張貼於樓宇之門廳或公共通道顯眼處,並送遞給各業權人。
3.大會運作:
- 大會僅得於預定時間及有三分之一業權人出席之情況下運作。如大會議決,則得在比預定時間推遲30分鐘,且不管出席人數為多少亦得運作。
- 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大會仍不運作,視作在一星期後之同一時間及地點重新召集會議,但在此情況下,不論人數多少大會亦得作出決議。
- 每一獨立單位為一票。
- 決議由出席之業權人或其代表透過簡單多數票作出。
4.發出會議紀錄:
- 大會決議作出後15日內,應將會議紀錄張貼於樓宇大堂或當眼處,且以信件方式投遞給所有缺席之業權人及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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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之分層所有人大會中如何計算投票票數?
以每一獨立單位為一票計算,決議由出席之業權人或其代表透過簡單多數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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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何時召開分層所有人平常大會?
分層所有人平常大會由管理委員會召集,並於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舉行會議,討論並通過上一曆年之帳目及通過本年度之開支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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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之管理委員會有甚麼和有哪些主要的職責?
經濟房屋管理委員會主要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 行使樓宇共有部分的管理職能;
- 監察管理實體的服務質素;
- 收集並跟進業主有關改善樓宇管理的意見及投訴;
- 召開分層所有人平常大會和特別大會;
- 執行分層所有人大會決議;
- 審核樓宇的管理帳目和預算;
- 商議管理收費;
- 確保樓宇共有部分及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
- 按分層所有人大會決議監管準備金(維修基金)的滾存和使用;
- 執行分層所有人大會決議以招標方式聘用和撤換管理實體;
- 執行分層所有人大會決議代表業主向房屋局申請《樓宇維修基金》綜合計劃(倘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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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之業權人可否由他人代表出席分層所有人大會?
業權人未能出席大會,可授權他人代表出席。授權書只須以信件方式致大會主席團,但該授權書應具被代表人經認定之簽名(即筆跡鑑證,俗稱認筆跡;有關手續可前往第一、第二及海島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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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之『準備金』有何用途?
『準備金』受第41/95/M號法令第23條規範,以支付不可預見之高額開支,尤其是維修樓宇共有部分及公共設備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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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樓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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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樓宇管理應該用哪條法例管理?
有關私人樓宇管理方面的法律條文主要參考第14/2017號《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的內容,該法主要規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在樓宇管理中的權利、義務及負擔、“大會”以及管理機關等不同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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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俗稱“大會”)?
“大會”為一個決議機關,有關樓宇共同部分的管理事項均須由“大會”作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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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第一次“大會”的目的 ?
召集第一次“大會”的目的:
- 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 通過上年度的帳目及本年度預算;
- 通過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的名稱;
- 通過分層建築物規章、或通過有關制定及通過規章的程序;
- 通過火險合同的保費;
- 其他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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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舉行“大會”以及由誰作出召集?
召集前提條件:
- 1. 分層建築物的半數獨立單位已移轉;
- 2. 分層建築物的百分之三十的獨立單位已被占用;
- 3. 如無前述兩種情形,自樓宇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十八個月後,且至少有一個獨立單位已移轉。
依法可召集會議的主體:
實際管理分層建築物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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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有什麼權限?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22條之規定,“大會”尤其具職權就以下事宜作出決議:
- 組成管理機關;
- 管理機關成員的報酬;
- 選舉及罷免管理機關成員;
- 通過上年度的帳目;
- 通過本年度的預算,包括第7條第2款(1)至(4)項規定以定期方式支付的分層建築物負擔的數額;
- 將年度帳目淨盈餘轉移至下年度帳目或撥入共同儲備基金;
- 通過共同儲備基金的管理規則;
- 通過以共同儲備基金支付的開支;
- 訂定高於法定金額的共同儲備基金的供款數額;
- 通過支付第7條第2款(5)至(7)項規定的分層建築物開支的數額;
- 對管理機關行為的申訴;
- 科處金錢處罰;
- 授予管理機關特別權力,以便就有關共有財產的所有權或占有問題提起訴訟或在有關訴訟中成為被訴人;
- 許可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及廢止該許可;
- 投保火險及其他保險;
- 許可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更新工程;
- 通過及修改分層建築物的規章;
- 訂立、單方終止及解除分層建築物管理服務的合同;
- 更改分層所有權的設定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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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有什麼職務?
管理機關是由“大會”選出及免職,根據8月21日《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43條之規定,除由“大會”的決議、分層建築物的規章或法律賦予的職務外,管理機關的職務尚包括:
- 召集“大會”會議;
- 編製及提交上年度的帳目及本年度的預算;
- 就已通過的預算收取各項收入及作出各項開支;
- 要求每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支付應付的分層建築物的負擔,包括共同儲備基金的供款;
- 按第17條規定投保及續保有關保險;
- 將管理機關所收取的款項存放於分層建築物的銀行帳戶,且沒有銀行帳戶時,促使開立有關帳戶;
- 確保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尤其沒有有關銀行帳戶時,於管理機關成員選出後三個月內促使開立有關帳戶;
- 作出涉及共同部分的保全行為;
- 在共同部分進行必要及緊急的修補行為;
- 規範及監督共有物的使用及為共同利益而提供的服務;
- 執行“大會”的決議;
- 為收取拖欠的款項而提起司法訴訟;
- 公佈關於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則;
- 確保維持車位標界及車位本身識別;
- 確保分層建築物的規章及與分層建築物有關的各項法律規定的執行;
- 就召集“大會”的會議,向正當利害關係人提供第24條第2款所指的資料;
- 以適當方式公佈分層建築物的規章;
- 應任何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要求,讓其查閱有關分層建築物的文件資料;
- 提供有關分層建築物的文件資料副本,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不斷更新分層建築物的檔案庫,該檔案庫須存有管理機關所接收的所有文件資料,包括所訂立的合同、共同開支的支付證明及所收款項的資料;
- 就管理機關組成的任何變更通知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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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的組成及任期如何?
管理機關可由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屬多於一百個獨立單位的分層建築物,須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
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不可超過三年,且須透過“大會”的另一決議方可續任,任何超過三年期限任期均視為縮短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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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業主)有哪些權利?
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有以下權利:
- 參與“大會”的會議及投票;
- 在本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召集“大會”會議;
- 向管理機關提出關於該機關執行所獲賦予的職務方面的建議、訴求或投訴;
- 就管理機關的行為向“大會”提出申訴;
- 因管理機關在有過錯下違反其義務而提出針對該機關的司法訴訟;
- 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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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業主)有哪些義務?
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有以下義務:
- 1.遵守分層所有權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樓宇及其設施的建造、保存、使用及安全方面的法例,以及倘適用時有關准照方面的法例;
- 2.遵守分層建築物的規章;
- 3.遵守分層建築物各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的決定;
- 4.繳付分層建築物的負擔;
- 5.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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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有哪些?
按《民法典》第1324條第1款a至g項及j項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包括:對作為設定分層所有權基礎之土地之權利;地基、柱、支柱、主牆、外牆以及一切作為各樓宇結構之其他部分;附屬於分層建築物之樓宇或樓宇群之天井及花園;分層建築各樓宇之作遮擋之天台或屋頂;升降機;由兩名或以上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共同使用或進出之入口、門廊、樓梯、走廊及通道;水、電、空調、暖氣、可燃氣、通訊及類似之總設施;以及其他未撥予分層建築物之某一所有人專用之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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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及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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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
為減輕居民置業時的供款利息負擔,特區政府推出《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下稱補貼制度),為期一年。接受補貼制度申請的單位須由信用機構評估其價值不超過260萬元(澳門幣,下同),包括興建中的樓宇,但可獲補貼的貸款金額以100萬元為限;補貼期限最長為10年,補貼率為每年最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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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
為減輕居民置業時的首期付款壓力,特區政府推出《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下稱擔保計劃),為期一年。接受擔保計劃申請的單位須由信用機構評估其價值不超過260萬元,包括興建中的樓宇,每一申請提供金額上限為信用機構評估的單位價值之20%、且在任何情況下不超過40萬元的信用擔保。該擔保額不包括利息及其他應繳的負擔,惟受惠人須至少承擔10%的首期,擔保期限最長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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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與《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可否分開申請?
申請人的單位買賣預約合同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後(即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或以後)訂立,即可選擇申請《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與《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其中一項,亦可兩項計劃共同申請,但擬取得的單位必須用作申請人及其家團自住,且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家團的申請表內,但配偶非為澳門居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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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與《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有什麼申請條件?
兩項計劃可接受個人或家團提出,申請人須年滿 21歲且在澳門住滿7年,並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個人申請人、家團成員以及兩者的配偶均不得在遞交申請表之日前3年內,以及直至作出發放利息補貼及信用擔保(若同時作出申請)決定之日前擁有住宅物業或任何私產土地。此外,屬已獲房屋局許可取得經濟房屋、前期四厘利息補貼制度、補貼制度或信用擔保計劃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內所載的成員,基本上不可申請,但申請時提出合理的書面解釋,房屋局可以例外情況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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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況
根據規定,已登記於經濟房屋及《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前期四厘利息補貼)的家團成員均不能重叠登記於《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但法規指出,如有合理解釋,房屋局局長可例外許可申請人及各家團成員從已登記的家團中脫離。
房屋局為了規範脫離經濟房屋及舊四厘補貼的家團成員的標準,而制訂了一套工作準則,內容如下:
- 例外許可的定義是無需取消於房屋局的成員登記資料,而許可批准《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
- 例外許可必須由申請人以書面作出;
- 例外許可所具備的條件(必須符合其中一項):
- 經屋家團成員所登記的經濟房屋已做契,及已過不可轉讓期;
- 經屋單位已過不可轉讓期,但尚未做契時,餘下的家團成員 人數必須符合相關房屋類型的最低人數要求;
- 舊四厘補貼的非配偶身份的家團成員,惟離婚除外;
- 補貼制度的非配偶身份的家團成員,惟離婚除外。
- 補貼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團成員若為經屋或社屋申請的申請人,必須取消申請表;
- 補貼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團成員若為經屋或社屋申請的家團成員,必須取消成員登記,申請表重新計分排序;
- 補貼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團成員若為社會房屋的承租人,必須退回社會房屋;
- 補貼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團成員若為社會房屋的家團成員,必須取消成員登記,重新訂定社屋租賃合同;
- 補貼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團成員若為僭建物的登記居民,由房屋局要求刪除在該僭建物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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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與《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有什麼申請手續?
有意申請《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與《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必須辦理以下的申請手續:
- 向房屋局遞交經適當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
- 申請表尚須附同家團各成員或個人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申請表須在獲得銀行的貸款許可後至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前遞交;
- 為遵守發放補貼所產生的負擔及提供信用擔保總金額(若同時作出申請)的限制,卷宗應根據房屋局的收件登記編號依次排序;
- 如卷宗資料不足,則其排序編號以交齊有關資料時的收件登記編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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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會終止發放利息補貼?
若出現以下情況,會終止發放利息補貼:
- 如受惠人自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之日起計五年內移轉獨立單位,則終止發放補貼,且受惠人須退還全部已收取的補貼及有關法定利息;但因繼承而移轉者除外。
- 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則終止發放補貼,但受惠人無須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
- 自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之日起計五年後移轉獨立單位,但因繼承而移轉者除外;
- 將獨立單位作第二次抵押的標的;
- 將獨立單位抵押予其他信用機構。 - 就上述情況,受惠人須向房屋局申請發出證明已履行補貼制度所規定的一切義務的文件,公證員在收到有關文件後,方可訂立有關獨立單位的移轉、作第二次抵押或抵押予其他信用機構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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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受惠人會受到處罰?
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受惠人須雙倍退還已收取的補貼:
- 將單位作自住房屋以外的其他用途;
- 隨後發現受惠人或其在申請表內所載的任一家團成員不符合補貼制度所規定之要件。
- 遲延償還受利息補貼之貸款累計超過3個月,可取消發放補貼,並要求受惠人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
- 如兩名受惠人因婚姻或事實婚關係而組成一個新的家團,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計三個月內,通知房屋局取消其中一個獨立單位之補貼申請,但無須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否則須雙倍退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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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想查詢有關計劃的資料,有那些途徑 ?
市民如想查詢有關《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與《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的申請資料,可到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的房屋局或致電2859 4875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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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可否申請嗎?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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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可以取得申請表?可從網上下載嗎?
親臨房屋局索取,亦可自行從房屋局網頁下載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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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未買過樓,但我太太婚前有樓,上一年剛出售,可否由我申請補貼呢?
不可以,因為申請人及其配偶在遞交申請表之日前3年內,以及直至作出發放補貼決定之日前,不得擁有任何屬居住用途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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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法規生效前已買樓,可以補回申請嗎?
不可以,因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須自法規生效後訂立且符合申請資格,方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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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是澳門非永久性居民,會否影響申請呢?
不會,倘若一方同時符合下列要件便可提出申請:年滿 21歲且在澳門住滿7年,並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非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另一方只能作為家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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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申請信用擔保可以嗎?
可以,利息補貼和信用擔保是可以分開申請的,亦可以同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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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5個車位1個舖位,可以申請補貼嗎?
可以,擁有車位及舖位並不影響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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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申請信用擔保可以嗎?
可以,利息補貼和信用擔保是可以分開申請的,亦可以同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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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是前期四厘利息補貼制度的受惠人,可以再申請嗎?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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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快將結婚,可以與女朋友一起申請嗎?
不可以。若非以個人身份申請,申請人與其家團成員之間必須為婚姻、事實婚、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而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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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是獲房屋局許可取得經屋的業主,但5年前已將經屋賣了,可以申請補貼嗎?
不可以。屬已獲房屋局許可取得經屋的業主及其配偶並不符合申請資格,不論其經屋是否已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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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是獲房屋局許可取得經屋的家團成員,但5年前經屋已出售,可以申請補貼嗎?
倘若提出合理解釋,房屋局可例外許可脫離有關家團,獨立申請補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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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遞交了補貼申請表,但房屋局又未批,銀行按揭會否照舊過數?
不會,待利息補貼批核及發出許可書後,銀行方會過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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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我遞交補貼申請表後,你們才通知我補貼款項已滿額,我怎辦?
發放利息補貼的總負擔和提供信用擔保的總金額是有限制的,我們會定期公佈有關的信息,以方便市民規劃置業計劃及適時作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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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樓花可以申請補貼及信用擔保嗎?如果做不到契怎辦?
可以,但貸款合同必須於許可書發出之日起計一年內以公證書訂立(做契),若不能於期限內做契,須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多一年,但最多延長兩年,倘若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前做契,會取消發放補貼及信用擔保(若同時作出申請)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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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補貼批了,幾時開始有補貼收?
利息補貼批核後,會發出一份許可書,而利息補貼是由發出許可書時開始結算,並於做契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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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澳門沒有物業,但在外地有供樓,可以申請利息補貼嗎?
在提出申請前3年內,以及直至作出發放補貼決定之日前,在澳門沒有擁有任何居住用途的物業或私產土地,可申請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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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1個舖位用來居住,此舖位可以申請利息補貼嗎?
申請利息補貼的單位必須為居住用途,而舖位的物業登記是商業用途的,並不符合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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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未買過樓,不過我開了1間公司,並以公司名義買了1個住宅單位,我可以申請四厘補貼嗎?
該住宅單位以公司名義購買,屬公司名下物業,並不影響你以個人名義購買自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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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是前期四厘利息補貼制度的受惠人,不可以再申請,但我當時是家團成員,沒有買過樓,可以申請嗎?
倘若提出合理解釋,房屋局可例外許可脫離有關家團,獨立申請補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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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受惠利息補貼期間結婚,而丈夫有物業,會否被取消補貼?
結婚後,若維持居住在補貼單位內,不會將單位出租或長期空置,則不會被取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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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申請了利息補貼幾年後,想將樓宇賣出去,要退回全部利息補貼嗎?
自以公證書訂立貸款合同(做契)之日起計5年內將單位出售,必須退回所收取的全部補貼及有關的法定利息,若超過5年才將單位出售,則毋須退回,只需辦理取消利息補貼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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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與女朋友聯名買樓花,並簽訂了臨時合約,可以我個人名義申請利息補貼嗎?
不可以,申請人若非以個人名義申請,與家團成員之間必須為婚姻、血親、姻親、事實婚或收養關係,再者,補貼制度申請人必須跟臨時合約上的買方(乙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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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收取利息補貼期間,我要買樓給我父母住,會否被取消補貼?
若在受惠補貼期間再作出投資,並維持居住在補貼單位內,不會將單位出租或長期空置,則不會被取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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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我買了樓花,而且在3年內將樓花轉讓,可以申請利息補貼嗎?
法例規定,在提交申請表前的3年內以及直至作出發放補貼決定之日前,不屬於澳門任何居住用途的物業的所有人。由於屬樓花的情況並未取得有關物業的所有權,而在法例生效之日有關的樓花亦已轉讓,故此,可申請利息補貼。
倘若在法例生效之日以及直接作出發放補貼決定之日前,屬因取得物業而已獲貸款的人,就不符合申請資格。 -
如果我父母將1個單位賣給我,我可以申請利息補貼嗎?
若然你們雙方按一般樓宇買賣手續辦理,並且會將單位進行按揭貸款的話,就可以申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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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銀行評估單位價值為260萬港元,是否符合申請?
不符合申請,因為法規規定估價不得超過260萬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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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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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何時生效?該法律生效後,沒有持有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是否不能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自2018年8月22日起生效,根據該法律第24條第1款規定,未持有有效准照而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者,會被科處澳門幣5萬元至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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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開始申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相關准照及如何申請?
房屋局自2018年2月6日起接受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及臨時准照之申請,除可前往房屋局青葱辦事處及離島辦事處辦理外,亦可透過網上進行申請(www.ih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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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或該大會選出之管理機關自行負責分層建築物管理的情況是否需要持有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俗稱業主會)或該大會選出的管理機關對分層建築物的自行管理,尤其是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或管理機關直接聘用僱員進行管理的情況,此種管理不屬於商業性質,不須發給准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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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得知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是否持有有效准照,以及該管理企業之技術主管等資料?
房屋局將會在其網站公佈有關持有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的企業名單,包括企業主的商業名稱、為發出業務准照的目的之技術主管的姓名,以及准照的編號及有效期之資料,並會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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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的公司在澳門設立常設代表處,可否以此形式申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是否符合《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4條(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第2款所指的要件?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4條第2款(1)項“二、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方獲發和續發公司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一)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登記的公司,具備商業名稱、所營事業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等,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司方可獲發給有關准照,外地的公司在澳門設立常設代表處並不符合發給有關准照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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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每一分層建築物都需要有一名技術主管?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4條第1款(1)項及同條第2款(4)項之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至少有一名具備法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但法律並沒有規定每一分層建築物都需要一名技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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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可聘請多於一名技術主管嗎?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4條第1款(1)項及同條第2款(4)項之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至少有一名具備法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該法律並沒有限制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聘請技術主管之數量,故可聘請多於一名技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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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主管的資格審查由誰負責以及其工作證由誰發出?
房屋局只會就發出准照目的所必須的技術主管的資格進行審查,至於其他的技術主管,則由企業主負責進行資格審查,技術主管的日常工作亦由企業主負責管理。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3條規定,技術主管的工作證由所屬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發出,工作證應載有技術主管的姓名、所屬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的名稱及准照編號,以及附有持證人的照片,而為發出工作證的目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審查技術主管是否具備任職要件。否則,將會被科澳門幣5千元至10萬元罰款。 -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在何種情況下可豁免技術主管至少具高 中學歷之任職要件?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41條之規定,在該法律生效之日(2018年8月22日)之前三年至後三年,已實際從事類似技術主管職務累計滿三年,並修讀了由勞工事務局開辦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可於該法律生效之日(2018年8月22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豁免上述法律規定的技術主管至少具高中學歷之任職要件。上述申請須由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或臨時准照的申請人或持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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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生效後,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出現變更,需要通知房屋局嗎?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1條第1款(3)項之規定,當發給或續發准照的要件變更時,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自發生變更之日起計30日內通知房屋局。否則,將會被科處澳門幣1萬5千元至15萬元罰款。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是否須配合房屋局人員進入與業務有關的設施及其所管理樓宇之共同部分?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必須配合房屋局的監察工作,允許監察人員進入企業設施及其所管理的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倘違反上述規定,將會構成普通違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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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屋局要求出示文件,但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未能即場提供,會否違法?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1條第2款(2)項之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應在房屋局通知的期間內,提供與履行本法律及補充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有關的一切資料。否則,將被科處澳門幣1萬5千元至15萬元罰款。另外,按《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倘房屋局人員要求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提供涉及分層建築物公共設施的使用、公眾安全、公共衛生、財務活動等方面的重要文件、資料,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必須配合及提供,否則,將會構成普通違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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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如何識別執行《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之監察職務的房屋局人員?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22條,及第2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房屋局人員在執行《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的監察職務時須佩帶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監察工作證,並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倘有人自稱房屋局職員,而又未能出示上述工作證,則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可拒絕讓該人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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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時所提供的擔保方式?相關擔保之期限以及有關擔保的式樣或條款是否有規定?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6條(提供擔保的方式)規定,擔保方式分為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擔保期限不受解除條件的約束。倘不出現導致喪失擔保的情況,在中止或終止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後的三個月內,擔保仍然有效。現金存款的存款憑單及銀行擔保的式樣,由房屋局第5/IH/2018號批示核准,有關式樣可於本局網頁下載。保證保險的方式,需注意提供保險的公司是否具備提供保證保險的許可。
金融管理局有關保險產品的網頁資料,僅供參考:http://www.amcm.gov.mo/zh/insurance-sector/insurance-products-and-private-pension-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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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有效期為3年,是否允許大廈管理合同跨越准照有效期的情況?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並沒有對合同形式及內容作出規定,具體的期間應由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及業主大會或管理機關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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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生效後,如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所管理的分層建築物尚未依法召集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持有人應於何時召集分層建築物的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42條規定,如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在《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生效之日(2018年8月22日)前已管理的大廈,而其所管理的分層建築物尚未依法召集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應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3年內,依法召集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另外,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9條第1款(1)項的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在本法律生效之日(2018年8月22日)後才開始管理的大廈,只要出現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23條所規定之任一情況,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均須依法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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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對分層建築物管理合同終止或管理服務終止,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之撤出,以及移交管理文件資料,尤其帳目及共同儲備基金滾存方面有何規範?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9條第1款(8)項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合同終止或管理服務終止、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終止、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中止或註銷時,撤出所管理的分層建築物,並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管理服務及其所保管的關於分層建築物的相關文件,尤其截至業務終止之日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所負的或第三人對分層建築物所負的債務的聲明書,交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管理機關或其代表。否則,將被科處澳門幣1萬5千元至15萬元罰款。同時,根據同一法律第5條第1款(4)項,因違反上述規定的義務而曾被科罰款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均會影響具備適當資格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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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理公司編製之相關年度的收支預算及財政報表,是否需提交予房屋局?
相關年度帳目無須交予房屋局,但須將有關文件保存5年,有需要時房屋局可以要求管理公司出示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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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要檢舉違反《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的行為可透過哪些途徑以及是否需出具證據或其他合乎法律規定具證明性的文件?
如發現有違規行為,應作出舉報。舉報方式可透過電話、信函及親臨向房屋局進行檢舉,如能提供詳細資料可更有助於進行調查及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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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其他有關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之問題,可透過甚麼途徑查詢?
市民可透過房屋局查詢熱線2859 4875、瀏覽本局網頁www.ihm.gov.mo、透過電郵(info@ihm.gov.mo)或前往本局離島辦事處(澳門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查詢。
此外,房屋局網頁內亦載有相關之詳細資料及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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